图书借阅规章制度
一、读者注册管理制度
1、凡研究院正式职工、正式录取的研究生,由本人所在部门提供相关证明,到合肥研究院信息中心办理读者注册。
2、注册后,由信息中心发给条码卡一张,凭此卡可借阅研究信息中心(含等离子所图书馆)相关文献资源。
3、读者要保管好条码卡,不得在条码卡上涂改,在办理离所手续时交回信息中心。如有丢失,请及时来信息中心挂失,挂失前一切借书记录由持卡人负责;补办新卡应交工本费10元。
4、借书时请使用本人条码卡,不得使用他人条码卡;如使用已挂失的条码卡,工作人员将予以没收。
5、院内各所、各部门自行接待来自国内外的短期工作和进修人员,原则上不予办理读者注册手续,但可以凭相关身份证明到信息中心查阅、复印资料。
6、所有注册读者在办离所手续过程中,请将条码卡交还信息中心,其读者信息将从信息中心图书馆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清除。如条形卡丢失,信息中心将根据其借书记录及条码卡工本费确定相应罚金。
7、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,解释权归研究院信息中心。
二、文献借阅管理规定
1、已办理读者注册的研究院工作人员和在学研究生均可进行文献借阅。
2、读者凭条码卡借阅图书,累计不得超过6本;正高职称累计不得超过10本。
3、外文原版图书、外文现刊及合订本期刊原则上不外借。
4、中文、外文影印图书借期均为2个月。
5、借阅时,读者和工作人员应注意确认图书现状。
6、不得使用他人条码卡借阅图书。
7、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,解释权归研究院信息中心。
三、文献流通处罚条例
研究院各类文献是研究院科研的重要资源,为了保障馆藏的完整性和系统性、确保书刊的正常流通,维护广大读者利用书刊的确保书刊的正常流通,维护广大读者利用书刊的权利,特制定以下条例:
1、所有书刊资料是国有资产,未办理借阅手续,擅自带出书库从重处罚。
2、读者所借图书资料,请在规定时间内归还,逾期不还者,暂停借书权限。
3、读者所借图书资料如有遗失,1987年以前的中文图书按原书价10倍赔偿,1987年以后的中文图书按原书价3倍赔偿;内部交流文献和外文影印图书按原价5倍赔偿,外文原版图书按书价10倍赔偿;期刊、多卷书、丛书遗失其中一册,按全年或全套定价加倍赔偿。
4、读者不得勾画、污损、损坏书刊资料,违者按原书刊价格2倍罚款。
5、污损馆内桌、椅、墙面等各类设备和公共财产,视情节轻重处理。
6、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,解释权归研究院文献情报与期刊中心。